法律關于父母家庭教育職責的三個層次
■苑寧寧
明確家庭教育是父母監護職責的應有之義
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為了落實父母這一基本義務,民法典對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作出了全面性安排,并將監護職責分為撫養、教育、保護三項內容,未成年人保護法在此基礎上對監護職責予以了進一步的細化,從正反兩個方面規定了父母的監護職責,其中有很多要求都屬于實施家庭教育的范疇,比如第十六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并進行合理管教,第十七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等。可見,實施家庭教育是父母依法全面履行監護的重要內容。
大量的案例和數據已經表明,良好的家庭教育、和諧的家庭關系,對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有著基礎性、決定性作用。正所謂,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要給孩子講好“人生第一課”,幫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當前我國已經逐漸面臨少子化的情況,近日發布的《中國統計年鑒2021》顯示,2020年全國人口出生率為8.52‰,首次跌破10‰,創下了1978年以來的新低。一方面,通過各種措施提升適齡人員的生育意愿,促進出生率增長,另一方面,也要把這些出生的未成年人培養成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從這種角度出發,父母實施科學、良好的家庭教育,直接關系著對國家和社會未來發展生力軍的培養。
可見,落實父母家庭教育的職責,提升父母家庭教育的意識,提高父母實施家庭教育的水平,不僅可以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基礎保障,而且也是國家人力資源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措施,國家應當既要監督家庭教育的實施狀況,更要創造各種有利條件和公共服務,支持、幫助父母更好地履行法定職責。
充分發揮父母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性和自主性
家長在家庭教育中負有主體責任。為夯實這一主體責任,家庭教育促進法首先明確界定了什么是家庭教育,以保障家庭教育的針對性,突出家庭教育的不可或缺性。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家庭教育重在從五個方面教孩子如何做人,從養成良好習慣開始,使他們養成好品行、好身體、好人格,逐步培養與自己、與他人、與社會和諧相處的能力。這說明,家庭教育不應當片面地聚焦于本應該在學校接受的文化知識學習,父母要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糾正重智輕德、重知輕能等現象,切實消除學校減負、家長增負,不問興趣、盲目報班,不做“虎媽”“狼爸”。其次,家長實施家庭教育應當更加積極主動自覺。不僅要樹立責任意識,更要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積極參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積極溝通合作,保持開放心態,注重家庭建設和良好家風傳承,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家庭教育并非是體制性教育,沒有統而劃一的標準,更加注重個體差異,強調未成年人的自然、充分、個性發展。這就要求各方都應當充分尊重家庭教育中父母的自主權,給予最大程度的尊重,不應予以不適當的干預。
首先,從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的角度來說,必須堅持為家長服務、提供支持的觀念,尊重家長意愿,堅持需求導向,用科學化、專業化、規范化的指導服務吸引家長、影響家長。
其次,對家庭教育的內容與方法作出引導性規定,充分發揮社會法的建設性作用。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十六條規定了開展家庭教育的六方面內容指引:培養孩子的家國情懷、品德法治意識、探索創新精神、身體健康發展、心理健康與安全自護能力、勞動觀念與生活自理能力。每個父母實施家庭教育的內容會有所不同,有所側重,但這六個方面內容是基本的,是帶有共性的。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可供父母使用的多種家庭教育方法。經理論和實踐檢驗,這些家庭教育方法不僅符合家庭教育規律,有用好用,而且也是針對這些年家庭教育實踐中出現的問題而規定的。比如,針對一手交教育機構、一手交祖輩的“雙脫手”現象突出,法律提倡親自養育,加強親子陪伴;針對家庭教育方面父親“缺位”嚴重問題,法律提倡共同參與,發揮父母雙方的作用;針對“重直接教育輕環境創設”“重主動行為輕被動行為”和“重說教輕身教”等問題,法律提倡相機而教與潛移默化,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言傳與身教相結合;針對父母過高的權威意識、過分控制孩子言行的問題,法律提倡平等交流,相互促進,父母與子女共同成長;等等。
劃出家庭教育的紅線和底線
家長實施家庭教育的確有較大的自主空間,但如果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職責而導致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時,那就觸碰了法律的紅線和底線,父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性別、身體狀況、智力等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其中,家庭暴力是父母教育孩子過程中最容易忽視的一個問題。在傳統觀念中,家長體罰或者精神懲罰孩子是有效有用的,也是最直接最容易實施的。雖然表面上立竿見影,但對孩子的人格發展有著不可估量的負面影響。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當然也包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實施的家庭暴力,既包括傳統的身體暴力,也包括所謂的精神暴力。當父母動輒使用暴力的方式來教育孩子、控制孩子的時候,恰恰反映了他們家庭教育意識的薄弱和能力的嚴重不足。反過來看,加大家庭教育知識的宣傳,提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供給,讓父母掌握了正確的豐富的家庭教育方法,自然而然就會摒棄簡單粗暴的手段。從這個角度理解,劃出實施家庭教育的紅線和底線,有利于讓父母保持警惕和警醒,積極主動地依法履行好家庭教育職責。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執行副主任、碩士生導師,家庭教育立法起草成員兼專家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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